说案说法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致人损伤,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2024年03月04日(农历甲辰年正月廿四)星期一 总第600期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连婷律师,针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致人损伤,赔偿责任如何分配?”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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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链接
小李和小齐均系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李和小齐在校园行走时,小李用手从后面捂住小齐的面部,二人同时倒地,致使小齐左上前牙断裂。事发后,小齐的班主任及时通知了小齐和小李的家长到学校配合治疗等工作,并且将小齐就近送到某医院治疗。小齐后续又去复查、治疗,花费了一笔不菲的医疗费。之后,小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小学、小李、赵某(系小李的母亲)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
由小李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给小齐造成的合理损失,因小李在行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小齐受伤事故发生在校园里,二人所在小学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小学存在失职之处。小齐系因小李的不当行为致使受伤,其受伤结果与小李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小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齐所在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相关治疗,并联系其家长进行后续处理,履行了管理职责,依法不承担责任。小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小学生年龄一般在六七岁至十二岁左右,其中不满八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这些孩子们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时,家长和学校都应当树立安全意识:
(1)学生家长和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和保护,对食品、药品、饮用水进行严格检测保管,对学生玩耍打闹进行必要看护和及时制止。
(2)学校在组织校内外集体活动时做好安保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等,确保校园和学生安全。
(3)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期案例中单位及人物名称均为虚构)
侵权请联系
信息来源:西安高新检察
内容审核:朱空 王莉
视频录制:刘露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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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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